勞務派遣政策
劉某2012年3月入職某公司,簽訂了1年的勞動合同,合同約定由劉某負責公司的業務接待工作。期間適逢國慶長假及年元旦假期,劉某被安排了6天值班。今年3月1日,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后,劉某以那6天所從事的是其工作之外的額外勞動為由,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。公司則以值班不同于加班、且已經支付值班津貼為由拒絕。而劉某認為公司所發值班津貼比正常日工資還少100元,應按日工資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。雙方協商不成,劉某提請訴訟。對此,你怎么看?
案例解析
案例解析:“值班”與“加班”雖然只是一字之差,卻含義迥異。加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,在8小時之外、休息日、法定節日等時間從事生產或工作;值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,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擔負一定的非生產性的責任,主要是因單位安全、消防、假日等需要,擔任單位臨時安排或制度安排的與勞動者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。
認定加班還是值班,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,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。值班只需支付“值班津貼”,具體標準由用人單位按其規章制度確定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的,勞動者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;即使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班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,勞動者也只能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、規章制度或慣例等支付相應待遇。此待遇不等于要按國家規定的日工資的倍數來處理。因此,劉某的請求應給予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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